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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融立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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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
【時間:2015-4-7】


        《財經國家周刊》2015年4月通過書面采訪形式從央行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處獲悉,央行已把全面加强金融法治體系建設作爲2015年工作重點之一。

        這其中既包括健全金融法治體系建設、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也包括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領域的配套監管細則,同時央行還將出臺金融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

        《財經國家周刊》亦從相關部門知情人士處獲悉,今年金融立法工作的核心價值目標主要有三點:促發展,鼓勵創新,降低金融活動門檻;守底綫防風險,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保權益,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在當前階段,金融行業基本功能都面臨著修改完善的需求。”該人士說,2015年金融立法大體有“立、改、提升”三個趨勢。

        “立”與“改”

        央行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在書面回復中提到:今後一段時期內央行將積極推動一批與金融改革密切相關、立法需求迫切的重大金融立法,同時也將繼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促進相關金融法律制度有效實施。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亦從銀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印證了金融立法提速的消息。

        前述知情人士所稱2015年金融立法三大趨勢中的 “立”,即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彌補基本金融制度的不足。

        與剛剛宣布的《存款保險條例》緊密相關的《商業銀行破産法》也正在加快建立。《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條例》、《金融統計管理條例》等法規以及一些與央行履職密切相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在起草制定中;

        同時,以規範小貸公司爲主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央行也在推進中;

        另外,《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

        “改”,則是指修改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

        首先是《證券法》的修訂。據悉全國人大財經委已經正式啓動幷形成徵求意見稿,許多重要問題如股票注册發行制改革都將在此次修訂中解决,是一次比較全面的修訂;

        此外,央行正在推動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有望改變當前銀行監管面臨的諸多問題。銀監會也已經啓動起草《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法》的工作;

        《信托法》的修訂也已提上日程。據銀監會知情人士透露,日前非銀部已就《信托法》的修訂工作組織了部分專家做過一次研究,幷已形成報告上交,由各部委溝通協商;

        再次,央行推動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重點是加强現金存取管理,鼓勵和引導社會公衆更多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减少現金流通;

        最後,按照“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國家部署和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央行會同外管局正加緊推進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提升”與“創新”

        “提升”,即提升現有規定的立法根基,包括一些行政法規上升爲法律、業務規章上升爲行政法規:

        銀監會正著手將《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上升爲《信托公司管理條例》。證監會建議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上升爲《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同時還向國務院報送了《私募基金管理條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上升爲《期貨法》的相關工作已經啓動。《融資擔保管理規章》也有望上升爲《融資擔保管理條例》;

        實行多年的《典當管理辦法》將上升爲《典當管理條例》。“主要內容是要大大放寬對典當金融活動過多的不合理限制。”知情人士表示。

        另外,“現在金融産品、交易模式不斷創新,既能快速跟進、又能保證法律的相對穩定,也是當前立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前述相關部門知情人士强調,“大家總體思路是要實現與傳統金融的差异化監管,守住底綫,以信息披露爲核心—不在于給它制定怎樣的制度,而在于怎樣適應它的特點,讓監管制度生根落地、達到效果。”

        央行條法司在給《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的回復中提及,央行正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制定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分工,合理設定不同業態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底綫。

        第三方支付方面,央行正在加快制定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在目前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央行正研究利用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制定個人金融信息處理的行爲準則,加强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幷適時推動相關立法。

        央行條法司還透露,2015年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金融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

        金融立法挑戰

        “金融立法還存在較多問題,十八届四中全會爲整個立法工作把了一個脉:在立法領域還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有的法制法規解决實際問題的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强,特別是立法工作當中部門化傾向、爭權現象比較突出,有的立法經歷長期利益博弈。”前述知情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

        以《信托法》爲例,其核心會涉及信托財産的所有權歸屬以及相關稅收等敏感問題,因而和相關部委的協調就面臨極大挑戰。

        另外,有一部分金融立法只是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制定。如1999年爲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和國企改革中造成的大量不良貸款,國務院創建4家資産管理公司(AMC),同時“量身定制”了《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只適用于這4家公司的政策性不良貸款和業務。”該人士透露,現在政策業務已近尾聲,各公司均已踏上商業化轉型之路,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經營模式愈發明顯,再加上地方政府近年也批設了很多地方AMC,很多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

        同時,分業監管與綜合經營的衝突問題也日漸突出。目前有觀點認爲,要改革金融立法理念,從規範機構行爲向規範業務轉變、從機構監管向業務監管轉變,用業務牌照的方式制定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

        “這些觀點很有道理,但是整個金融體制事關重大,需要進一步做好頂層設計。”上述前述知情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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