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正式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公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近幾年,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集聚了風險隱患,幹擾了市場秩序。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旨在規範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旨在更好發揮互聯網金融在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和支持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旨在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實施方案》是有關方面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評估和充分聽取意見後形成的綜合成果,明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目標、原則、重點、職責分工和進度安排等。《實施方案》要求,按照“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强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工作原則,區別對待、分類施策,集中力量對P2P網絡借貸、股權衆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重點領域進行整治。同時,及時總結經驗,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專項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開始,計劃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關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複雜性,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持從實際出發,認真按照《實施方案》和各分領域整治方案要求,精心組織,壓實責任,協同配合,講求方法策略,有序有效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牢牢守住底綫,維護社會穩定。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服務的普惠性,促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部門及時出手,打擊處置一批違法經營金額大、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社會反映良好。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整治違法違規行爲,切實防範風險,建立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範有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落實《指導意見》要求,規範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幷舉、創新與防範風險幷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金融支持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綫。對合法合規行爲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堅决打擊。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好風險評估,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强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强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爲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爲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形成制度規則,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一)P2P網絡借貸和股權衆籌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綫和政策紅綫,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後跟踪、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綫下營銷。
2.股權衆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强化對融資者、股權衆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衆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産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衆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爲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衆籌平臺從事房地産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産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産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産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互聯網“衆籌買房”等行爲,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爲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産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衆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産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産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産管理産品嵌套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爲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爲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四)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爲。
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爲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産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册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産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衆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册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幷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强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資金監測。加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况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强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强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臺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爲整治工作提供綫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綫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强化正面激勵。加强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爲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爲予以清理規範。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産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産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産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于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况。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商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評估認定,幷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爲懲處依據。
(五)加强內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况進行清理整頓。
(六)用好技術手段。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况,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四、加强組織協調,落實主體責任
(一)部門統籌。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商總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領域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對各項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準,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劃分界限作爲整治依據,督促各地區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
(二)屬地組織。各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爲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稱地方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幷向領導小組報備。各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區、市)金融辦(局)或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綫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綫,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條塊結合。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工商總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總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强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况進行清理整頓。中央宣傳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强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國家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四)共同負責。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况。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金融管理部門省級派駐機構與省(區、市)金融辦(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對于産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幷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相關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賬戶查詢便利。
五、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一)開展摸底排查。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况進行清查。對于跨區域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注册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門予以積極支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况幷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况和資料采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于涉及資金量大、人數衆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爲,馬上報告相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實施清理整頓。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幷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决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評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于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于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幷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驗收和總結。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况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組織保障,建設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爲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爲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一)完善規章制度。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于互聯網金融各類創新業務,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則。立足實踐,研究解决互聯網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强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互聯網金融産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二)加强風險監測。建立互聯網金融産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平臺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强化對征信機構的監管,使征信爲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强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三)完善行業自律。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準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强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强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衆,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儘量减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强輿情監測,强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爲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