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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項水運涉企收費10月1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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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
【時間:2015-9-4】


        日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關于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預計每年將减輕水運企業負擔近55億元。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批示强調,各地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强水運涉企收費管理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良好政風,認真加强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抓好工作落實,讓企業和群衆實實在在地享受到政策紅利。
        楊傳堂批示指出,此項政策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减輕企業負擔、增强企業活力、擴大對外貿易。他要求,有關司局要加强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收費規定,嚴肅查處繼續違規收費的單位和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確保各項减負責任落地。
        取消的7項收費分別爲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烟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册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財政、價格部門要對省級設立的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屬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以及主要目的是養人、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項目,堅决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後,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通知》强調,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加强對落實本通知情况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相關收費項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幷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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