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未來五年污染防治的總體目標,即實現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規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與港口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學治理,排放强度明顯降低,清潔能源得到推廣應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與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此外,在具體目標中,該方案對節能减排工作提出了量化標準。根據《實施方案》,《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將于年內發布,届時將在排放控制區內選擇核心港口區域試點示範,分階段分步驟完成推廣。 根據《實施方案》提出的具體目標,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以下簡稱港口)、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備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幷做好與城市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全面實現船舶污染物按規定處置。按照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現有船舶的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圍繞相關目標,《實施方案》明確了十一項主要任務,分別是加快相關法規、標準、規範制修訂,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推進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積極開展港口作業污染專項治理,協同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積極推進LNG燃料應用,大力推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加强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監管,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優化水路運輸組織,以及提升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據悉,該《實施方案》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和綠色水運發展。未來,根據該方案要求,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把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幷制定本地區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協調加大政策與資金支持力度,力爭建立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引導資金;港航企業將結合提質增效升級,進一步加大對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改造、配備的資金投入。此外,爲確保目標如期實現,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部門間聯動協作機制有望進一步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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