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召開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座談會
2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組織召開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座談會,就加强保健食品監管工作和規範特殊劑型食品管理問題,聽取有關協會和企業的意見建議。食監三司主要負責同志、有關負責人、中國保健協會、廣東保健品商會以及來自安利、湯臣倍健等16家保健食品生産企業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座談會上,行業協會代表結合當前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提出從法律層面明確保健食品的定義,采取注册與備案相結合的方式科學實施保健食品分級分類管理,加强新原料、新功能産品的知識産權保護等建議。
保健食品生産企業代表分別結合各自企業實際,集中反映了當前保健食品生産經營以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幷對簡化産品審評審批流程、進一步健全完善保健食品相關法規、標準以及監管制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3月25日至26日
全國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召開
3月25日至26日,全國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
會議指出,促進保健食品産業健康發展是弘揚我國傳統養生文化的需要,加强保健食品監管是保障人民群衆食用安全的需要,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是保健食品監管工作走向法治軌道的需要。2015年是保健食品監管工作抓改革、促發展、打基礎、謀長遠的關鍵一年,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强組織領導,把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納入整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整體考慮。
一要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法律法規體系,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條文修訂,加快完善相關配套規章規定,逐步形成完善、統一、管用的制度體系;
二要穩中求進,放管結合,深化保健食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注册、備案管理制度,全面啓動清理換證,做好生産經營許可管理;
三要堅持問題導向,排查風險隱患,開展保健食品監管情况調查和生産經營主體普查,要充分調動社會共治各方力量參與監管工作,要强化全過程監管,保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的高壓態勢;
四要夯實基礎,健全網絡,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專業化的現場核查員、GMP檢查員隊伍和技術支撑隊伍,提升監管效能和水平。
4月27日
新《廣告法》9月1日生效 嚴格規範保健品廣告
4月27日,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决通過了廣告法修訂草案。新廣告法對廣告準則、廣告行爲、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全面修訂,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針對保健養生亂象,新廣告法明確,《廣告法》 增加關于保健食品準則的規定: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醫療機構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月27日
新《食安法》10月1日生效 保健食品條款現重大變化
4月27日,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决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做了進一步完善。具體規定如下:
一、明確了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册與備案分類管理的方式,改變了過去單一的産品注册制度。
二、明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功能目錄的管理制度,通過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明確原料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産品實行備案管理。
三、明確了保健食品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生産必須符合良好生産規範,幷實行定期報告等制度。
四、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准。
五、明確了保健食品違法行爲的處罰依據。
5月6日
國務院:保健食品注册審批轉爲行政許可
5月6日,李克强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把改革推向縱深,正式明確終結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會議另外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對保健食品注册審批等20項按程序轉爲行政許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審批爲“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研究獲知:國務院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取消,可以采取直接廢止、依法轉爲其他行政行爲或政府職責、改爲告知性備案等方式,但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册、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以加强事中事後監管爲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6月
各地食藥監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檢查
6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立即通知行政區域內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産保健食品的企業嚴格按照《通告》要求,對原輔料購進、使用和生産銷售等情况進行全面自查,依據總局《關于發布銀杏葉藥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中的檢驗方法對銀杏葉提取物原料及産品進行檢驗。企業在自查中發現問題的,必須立即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凡存在擅自改變提取工藝、非法添加未經批准的物質、購進和使用鹽酸工藝銀杏葉提取物的,要立即停止生産、封存和召回問題保健食品,幷采取相應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各企業要將産品召回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時向社會公開,幷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匯總情况及時報告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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