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保健食品宣傳廣告徵求意見稿,規定7類被禁止使用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機關審查批准,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産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內容爲准,不得任意改變。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况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衆對自身健康産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况惡化。 意見稿明確禁止:保健食品廣告中用公衆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産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爲産品功效作證明。 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不得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範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不得含有的表述內容還包括: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宣稱産品爲祖傳秘方的;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此規定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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