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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4-8】 |
保險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領域。保險業信用體系是以法規制度和契約標準爲依據、以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系統爲基礎、以樹立和弘揚誠信文化理念爲內在要求、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爲約束的行業治理機制。加强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行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對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提升保險業發展質量和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劃。規劃期爲2015-2020年。
一、基本現狀和形勢要求
(一)基本現狀
近年來,保險業高度重視信用體系建設幷取得積極進展和成效。實施了《保險從業人員行爲準則》、《保險監管人員行爲準則》、《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和辦法,保險業信用建設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管理系統、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全國車險信息共享平臺、財産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助查詢平臺等監管信息系統,保險業信用記錄共享平臺初步搭建。綜合治理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系統整治和規範市場秩序,對違規失信行爲保持高壓態勢,保險經營行爲不斷規範,行業形象和社會信譽明顯好轉。積極開展保險誠信教育,推動保險誠信文化建設,加强行業自律,廣大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誠信意識不斷增强。
然而,與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期待相比,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仍存在較大差距。主要是: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統一的信用記錄制度和平臺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有待加强;保險征信系統和信用服務體系尚未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健全,信用體系的市場治理功效有待發揮;保險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偏低,銷售誤導、惜賠拖賠、弄虛作假、不正當競爭、騙保騙賠等不誠信現象依然存在。
(二)形勢要求
保險是基于最大誠信的制度安排,誠信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石。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對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是推動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保險業作爲經營風險和信用的特殊行業,具有專業性、負債性和長期性,因而比其他行業更看重誠信,更强調契約精神。沒有誠信,保險業就會喪失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加强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險經營中的各種風險,促進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
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當前,保險業仍不同程度存在銷售誤導、理賠難等不誠信問題,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保險業的形象和信譽造成不良影響。加强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有助于將誠信貫穿到保險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爲廣大消費者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保險服務。
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是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市場化、信息化是保險監管現代化的重要特徵。然而,長期以來保險監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標多、治本少,難以從根本上解决問題。加强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可以使保險監管運用多種手段規範市場行爲,提高保險監管的有效性。
二、總體思路與目標任務
(三)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各項要求,以建立健全保險業信用制度體系和標準體系、形成覆蓋全行業的征信系統和信用服務體系爲基礎,以推進保險商務誠信、保險政務誠信爲重點領域,以加强保險誠信文化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爲主要內容,以提高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改善保險市場環境爲目的,在全行業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耻的濃厚氛圍,使誠實守信成爲保險監管機構、各類保險企業、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消費者的自覺行爲規範。
(四)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各方共建。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組織引導和示範推動作用,加强信用制度、信用標準、信息平臺和運行機制建設。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和調動各種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全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合力。
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建立健全保險業信用制度體系和標準體系,加强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規範信用服務體系發展,加快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行業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統籌安排,分步實施。針對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長期性、系統性和複雜性,强化頂層設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
統籌安排各項措施,選擇重點領域和典型地區開展行業信用建設示範,有計劃、分步驟推進落實。
(五)目標任務
到2020年,保險業信用制度體系、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保險業統一開放的信用信息系統和覆蓋全行業的征信系統基本建成,保險信用服務體系比較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保險服務明顯改善,市場秩序顯著好轉,保險商務誠信、保險政務誠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消費者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行業誠信意識普遍增强,誠信文化建設扎實推進,保險信用環境明顯改善。具體分階段目標任務如下:
—2015年:基礎準備。加强保險信用體系組織建設,建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啓動保險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初步建立保險業信用管理制度、評價體系和信用記錄等相關標準體系。
—2016-2018年: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制度和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的記錄、存儲、處理、管理和使用實現標準化和規範化,信用記錄覆蓋率力爭達到80%。保險業各類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共享平臺建設基本完成,行業內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基本實現。
—2019-2020年:完善充實。保險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範圍進一步擴大,信用記錄覆蓋率力爭提高到95%。依托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國家其他各類信用信息系統實現有機對接。征信系統和信用服務市場體系比較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誠實守信成爲廣大從業人員的自覺行爲,保險業發展的信用環境得到根本改善。
三、深入推進保險商務誠信建設提高商務誠信水平是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商務誠信是維護商務關係、降低經營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基本前提,是保險經濟活動高效開展的基礎保障。
(六)推進産品開發誠信建設
根據需求科學開發産品。保險企業要密切關注、深入研究市場需求,根據市場需求及變化趨勢開發保險産品,幷推動保險産品的不斷創新,爲消費者提供真正需要的産品。開發設計産品遵循科學合理的設計流程,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妥善處理創新與信用的關係,尊重社會公德,産品命名清晰明瞭,與保險責任緊密關聯,杜絕借創新之名誤導欺騙消費者。
進一步優化保險合同條款。深入推進保險合同條款的通俗化、簡單化和標準化,做到條款公平合理、要素完整、表述嚴謹、言簡意賅、通俗易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合理界定合同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和保險責任,對條款中的免責部分要著重提示和明確說明,禁止利用特別約定突破條款約束進而侵犯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爲。
規範保險企業價格行爲。根據風險損失等定價原則和精算規定,科學厘定産品費率,保證産品定價的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避免因産品定價出現偏差損害客戶利益。加强保險企業的價格自律,規範和引導保險企業的價格行爲,抑制虛抬價格或過低壓價等競爭行爲。
加强精算領域誠信管理。制定精算師執業行爲準則和實務操作指南,加强精算師的自律管理,提高精算工作的公信力。建立健全精算工作制度,保證精算師履職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加强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的系統化治理,對虛假數據問題依法依規進行嚴厲處罰。
(七)推進保險銷售誠信建設
規範廣告宣傳。建立健全保險企業和産品廣告宣傳管理制度,突出宣傳品製作、傳播環節各參與者責任,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淘汰機制。加大對虛假宣傳、銷售誤導等違法失信行爲的查處力度,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相關企業的失信成本。加强保險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虛假廣告、服務違約等欺詐行爲。
規範保險銷售合作模式。完善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模式,確保雙方能真正有效地依據商業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健全代理傭金等中介服務費給付制度,在長期人身險、車險等業務領域推行回訪後付傭制度。推動保險公司合作方的信用建設,規範業務流程,抑制虛假騙賠、擴大損失、虛構業務套取費用等失信行爲。加强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提升銷售人員的專業素質,夯實銷售人員的專業基礎。强化競爭秩序執法,明確自律公約範圍,制止價格聯盟、劃定市場份額等涉嫌壟斷行爲。
加强保險銷售管理。建立健全銷售渠道管理、銷售團隊和人員管理及相關責任追究處罰制度,制定完善保險企業和從業人員銷售行爲規範,抑制制售假保單、混淆矇騙、商業詆毀及電話、短信和新媒體擾民等違規失信行爲。在保險展業過程中,客觀評估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風險狀况,向客戶推薦適宜的保險産品。規範展業工具和用語,提倡采用産品合同條款向客戶進行産品推介。完善保險銷售環節的風險提示制度,如實向消費者提示投保、理賠、投訴及爭議解决等環節存在的風險及注意事項,維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强客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管理、使用及泄露責任追究制度,規範客戶信息采集、共享行爲,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完整和開發利用的合法合規。
(八)推進保險服務誠信建設
完善服務規範及評價機制。完善行業統一的標準化服務規範和質量評價機制,定期對保險企業的服務狀况和水平進行測評幷公布結果。保險企業應結合自身情况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和監督機制,幷嚴格實施。鼓勵和支持各類保險服務創新,改進服務手段,促進服務升級。
加强服務誠信管理。在承保環節,嚴格核保驗單,控制風險,幷實施科學的單證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保全環節,根據客戶申請和情况變化,及時做好提示提醒、變更維護、業務辦理等保全服務。在理賠環節,遵循“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原則,在有效查勘、評估的基礎上,按照事先約定的合同條款處理好每一筆賠案,幷不斷優化理賠機制和流程,提高理賠工作效率。
加强保險服務基礎建設。保險企業應對保險服務的內容、流程及電話等進行公示,建立回訪制度,幷設置意見箱、意見薄或微信、微博、網站、手機客戶端等溝通反饋渠道,方便客戶提出意見。采取現場監督、內部監督、客戶評價、投訴管理等措施,監督保險服務品質,提高保險服務質量。鼓勵保險企業參與相關産業鏈整合,實現資源與信息數據共享,擴大保險服務的深度和廣度。
(九)推進資金運用誠信建設
積極穩妥推動保險資金運用信用體系建設,加强對保險資金運用的信用風險評價,重點監測與防範信用風險對保險行業的交叉傳遞。推動保險資管企業構建信用管理機制和文化,提升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能力。
四、加快推進保險政務誠信建設
保險政務誠信是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作爲保險政務主體,保險監管機構的誠信水平對其他保險信用主體的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表率和導向作用。
(十)堅持依法行政
完善决策機制和程序。將依法行政貫穿于决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全過程。完善保險監管决策的議事規則和程序,提高保險監管决策的科學性。推行重大决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衆參與監管决策的渠道。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各項監管制度、辦事程序和監管工作中掌握的各種信用信息。暢通依申請公開渠道,重點抓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監管措施的公開公示,提高監管透明度。
加强權力制約和監督。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决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完善行政監察、執法回避、特邀外部監督員制度,優化和規範行政執法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內外部約束機制。
公平行使行政權力。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包庇縱容部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爲。
(十一)發揮誠信建設示範作用
加强自身誠信建設。保險監管機構要切實貫徹落實“爲民監管、依法公正、科學審慎、務實高效”的保險監管核心理念,以誠信施政帶動全行業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産品。保險監管機構要將保險經營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爲實施行政審批、市場准入、資質審核等日常監管的重要參考,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範,幷逐步納入監管機構的重要工作日程。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行政管理事項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産品,幷鼓勵保險企業積極開發信用保險産品,率先遵守信用規則和約束,發揮信用信息和産品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支撑作用。
(十二)加快守信踐諾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承諾考核制度。嚴格履行向行業和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監管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把爲消費者、行業和社會辦實事的踐諾情况作爲評價監管機構信用水平的重要內容,推動各級監管機構逐步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
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加大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行政行爲的監督和審計力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强化群衆和輿論約束。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重大政務失信行爲及時啓動問責機制。
五、加强保險業信用體系制度機制建設
(十三)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强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建立保險業“紅名單”制度,加大對守信行爲的表彰、宣傳和支持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範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的保險經營機構在監管審批上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對誠實守信的保險從業人員在資質認定、職業發展上實行適當傾斜政策,對誠實守信的保險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等措施實施適度優惠政策。
加强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保險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市場准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根據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制定保險業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險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制定和完善行業自律規則幷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實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發揮媒體曝光、群衆評議等作用,通過社會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保險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爲。
建立失信行爲有獎舉報制度。將保險行業誠信放在社會群體監督之中,加大對失信行爲的約束、懲處力度。在保險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企業設立舉報電話、傳真、郵箱等公開舉報途徑,歡迎社會各界對各類保險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爲予以舉報。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推動建立跨部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加强保險監管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機制,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十四)建立健全保險業信用制度和標準體系
推進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强保險企業的誠信管理制度建設,使誠信成爲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準則。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設立信用管理崗,安排專人開展信用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建立內部職工誠信考核與評價制度,構建完善的事前預防、事中管控和事後追責的信用風險管控機制。加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等各類保險企業之間業務往來、賬務處理、資金結付等環節的誠信制度建設,維繫相互間良好的協作關係。建立健全保險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責任,保證信用信息客觀、完整、準確和及時更新。按照信用信息屬性,結合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分類管理。不斷完善保險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規範和擴大信息披露的內容、範圍和頻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建立健全保險統計信用評價和統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對統計失信行爲進行通報和公開曝光。充分發揮各類行業組織的協調和監督作用,加强行業誠信自律制度建設。
加强保險業信用標準化建設。制定保險業統一信用信息采集標準和分類管理辦法,統一信用信息目錄,規範保險信用信息記錄和系統運營行爲。建立完善保險信用評價核心指標體系和標準,推動保險信用評級規範發展。
健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切實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和侵害商業秘密行爲查處力度。加强對信用信息主體引導教育,不斷增强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十五)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市場
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爲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保險信用服務組織體系。建立健全保險企業信用評級制度,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保險信用評級。拓展保險信用服務産品的應用範圍,加大保險信用服務産品在保險市場交易中的應用。明確保險監管信用信息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有序擴大保險監管信用信息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保險信用調查、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的發展環境。
六、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十六)加快保險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加强保險業信用記錄建設。以保險監管機構履行責任記錄、依法行政記錄、投訴記錄等信用記錄指標,各類保險企業的基本情况和經營情况、財務狀况、合規記錄、勞保記錄、信用等級、履約記錄、理賠記錄、訴訟記錄、社會責任實施記錄等信用記錄指標,從業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和表彰獎勵記錄、違法違規記錄、投訴記錄、納稅記錄,保險消費者的基本信息和投保記錄、理賠記錄、違法違規記錄、訴訟記錄等信用記錄指標爲重點,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制度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消費者信用檔案制度。
建立保險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進保險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以數據標準化和應用標準化爲原則,依托國家各項重大信息化工程,實現信用信息的電子化記錄、存儲和在綫使用。加强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各類保險企業、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在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和信用信息記錄上的分工與協作,建立健全保險監管信用信息數據庫、保險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保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數據庫和保險消費者信用信息數據庫,逐步實現保險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全覆蓋。整合行業內各種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保險業信用信息平臺。引進基于互聯網的大數據信息源、公檢法系統信息源和新聞媒體等社會性信息源,擴大和拓展保險信用信息的采集範圍,提高對行業內外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力度。采取豐富數據維度、統一數據標準、增强數據時效、確保數據真實等措施提高信用數據質量,促進信用數據的有效開發利用。
(十七)加强保險征信系統建設
支持征信機構針對保險行業建立征信系統。征信機構開展保險征信業務,建立以各類保險企業、保險從業人員、保險消費者爲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相關信用信息,幷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
鼓勵征信機構向社會提供有關保險的征信服務。征信機構要根據市場對保險信用服務需求對外提供相關征信服務,幷推進信用服務産品創新。發揮市場激勵機制作用,鼓勵征信機構加强對已公開保險政務信用信息和非政務信用信息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對象的征信服務産品體系,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和專業化保險征信服務需求。
(十八)推進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
依托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加快實現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證券、信托等金融行業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加快推進與工商管理、公安交警、司法機關、安全生産、醫藥衛生、社會保障等保險業務相關領域信用信息系統對接,儘早實現與業務相關領域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推進與其他政府部門、非金融行業、社會組織及地方性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探索與境外保險監管機構信用信息的對接與共享。對保險信用信息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查詢權限,實施特殊查詢需求特殊申請制度。
七、强化保險業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保險業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是增强行業誠信自律、提升廣大從業人員和消費者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是構建保險業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內容。
(十九)加强從業人員誠信教育
加强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教育。持續開展對保險銷售人員、服務人員、經紀人、公估人和企業管理人員的誠信教育和培訓,將誠信知識納入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考試範圍。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制度,全面采集從業人員誠信記錄,幷依法接受社會公衆和各類市場主體查詢。建立從業人員失信行爲“黑名單”制度,幷向社會公開公布。將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與考核、定薪和職務晋升挂鈎,完善企業內部誠信約束機制。
加强監管工作人員誠信教育。深入開展保險監管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學習,提高監管人員的法律和誠信意識,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監管隊伍。
(二十)加强消費者誠信教育
引導保險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加强保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如實告知和填寫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况,在投保財産保險時如有重複保險及時通知保險人,在保險理賠時提供真實且盡可能完整的證明材料。
引導保險消費者樹立正確利益觀。加强保險消費理念宣傳教育,提高廣大消費者在保險消費過程中的道德約束,防止和抑制出險後投保、重複理賠、虛構保險損失、擴大或誇大保險損失等欺詐行爲發生,維護保險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引導保險消費者在利益遭受侵害時依法維權。加强保險消費者維權教育,提醒消費者在進行保險投訴等維權時以客觀事實爲依據,不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誣告和陷害他人,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的辦公秩序。
(二十一)普及誠信教育
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爲根本,將誠信教育貫穿保險職業道德和保險文化建設全過程。開展誠信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通過大量保險案例教育引導廣大從業人員和消費者誠實守信。開展保險信用普及教育進學校、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村屯活動,幷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途徑宣傳普及金融保險及信用知識。
(二十二)加强誠信文化建設
以誠信宣傳爲手段,以誠信教育爲載體,大力倡導誠信道德規範,弘揚積極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在全行業形成形成“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範”的良好風尚。引導保險企業將誠信置于文化建設的核心位置,充分發揮管理者在文化建設中的引領示範效應,把誠信建設貫穿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環節。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對“紅名單”和“黑名單”實行定期披露。組織開展“全國保險公衆宣傳日”、 “保險業3•15誠信維權宣傳”等大型活動,突出保險信用主題,營造誠信和諧的良好市場氛圍。
八、建立實施支撑體系
(二十三)强化責任落實
保險監管機構、各類保險企業和行業組織要統一思想,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强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設立專門機構或崗位。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制度化工作,加强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和基礎制度建設,完善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長效機制。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作爲目標責任考核、政績或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對本單位的信用體系建設情况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幷提出改進措施。保險監管機構將定期對信用體系建設情况進行督導,對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單位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二十四)推動示範引導
廣泛開展優秀服務標兵、優質服務窗口等誠信示範單位創建主題活動,樹立講誠信、重服務的行業風尚。强化誠信自律,繼續引導保險企業面向社會開展誠信承諾,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聚焦重點領域,建立健全保險銷售、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等直接面向消費者的保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徵集和管理辦法,不斷提高保險從業主體的誠信意識。支持高等院校、行業組織、研究機構、征信機構等針對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深入研究。
(二十五)加强協同配合
建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加强對各單位信用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幷通報工作進展情况,及時研究解决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單位要按照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統一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强保險行業內各單位間的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與國家和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主動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布局,通過信用信息的互認共享、聯合應用,推動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加强政府資金支持,保障保險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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