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按照穩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給、加强市場監管、完善相關制度的原則,進一步加强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多渠道改善不同收入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强和改善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穩定市場預期,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經市政府認真研究,制訂出臺了《關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産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爲: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設 1.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和規模。堅持“租、售、改”三位一體方針和“六房幷舉”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經濟租賃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加快實現拆遷安置房“房等人”目標,解决兩個“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問題。其中,主城區2010年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50萬平方米,竣工50萬平方米;開工建設廉租房5萬平方米;開工建設拆遷安置房400萬平方米,竣工300萬平方米;建設經濟租賃房(含大學畢業生公寓、外來務工人員公寓9萬平方米)42萬平方米;開工建設人才專項用房50萬平方米;完成180萬平方米危舊房改善掃尾項目;通過收購、定向采購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設力度,確保主城區2010年經濟適用房供地500畝,經濟租賃房供地200畝,人才專項用房供地500畝,拆遷安置房供地2300畝。 2.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蓋面。根據實際情况,加大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寬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條件;研究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鼓勵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置條件的住戶直接通過市場購買住房。進一步放寬廉租住房的准入條件,對低保標準2.5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進一步推進經濟租賃房配租工作,盡力解决“兩個夾心層”住房困難問題。 3.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積極爭取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 在市區首次購買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給予房款總額1.3%的購房補貼。 在市區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住房,幷重新購買普通住房,給予房款總額1.3%的購房補貼。 因房屋拆遷(含危舊房改造)選擇貨幣安置的,在市區購買普通住房給予超過貨幣補償款部分1.3%的購房補貼。 上述住房消費享受購房補貼的時限爲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備案日期爲准,二手住房以産權登記受理日期爲准。上述購房補貼政策以家庭爲單位認定,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三、繼續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1.繼續執行購房入戶政策。購房者爲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不含境外人員),在上城區、錢江新城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100萬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區、西湖區、江幹區、拱墅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80萬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經濟開發區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60萬元(含)以上的,經市房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申請辦理1戶(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區戶籍。 2.繼續執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80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爲50萬元。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6個月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爲男60歲、女55歲調整爲男65歲、女60歲。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的居民,爲改善居住條件再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職工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比照首次執行。 對職工及其配偶因償還住房貸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積金的,放寬每年提取的次數限制,繼續推行還貸提取按月轉賬業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允許杭州區、縣(市)异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由杭州公積金中心給予公積金貸款利息30%的補貼,補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 3.簡化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手續。對出售自住住房,幷在售房前後一年內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4.繼續執行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的政策。 5.繼續暫停徵收房地産登記等相關收費。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購買市區範圍內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購房者,全額暫停徵收其房産登記費、房産交易手續費、權屬調查費3項收費。 6.繼續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 7.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的未完工開發産品取得的收入,可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季(或月)預繳,年度清算。 8.房地産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停止銷售後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幷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爲房屋抵押權登記。 9.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時預收的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時收取。 10.支持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營業稅在3%的基礎上减半徵收,房産稅按4%的稅率徵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個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經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批准,其房産稅按現行稅率减免30%。 11.進一步支持房地産企業健康發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爲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兼幷、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12.鼓勵房地産企業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節能减排。符合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可享受研究開發費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産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相關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13.提高政府服務水平。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等文件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産的取消、暫停徵收項目和降低徵收標準項目落實到位。 14.加大支持和監管力度。各金融機構、各房地産企業要加大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對拒絕爲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將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依法予以查處。 15.建立房地産市場分析機制、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分析當前房地産形勢,及時準確地發布房地産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産市場穩定。 16.建立突發事件預案機制。針對房地産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17.加强房地産市場管理。加强房地産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違規囤地、捂盤惜售、虛假廣告等行爲。加强房地産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8.加强輿論宣傳引導,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産市場情况,同時加强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群衆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上級有新政策出臺,按新政策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杭州市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211號)同時廢止。蕭山區、余杭區可參照執行。來源:都市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