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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推差別准入擴大衍生品交易參與範圍
北京中科縱橫信息技術研究院      中科視點       時間:2011-1-28

銀監會推差別准入擴大衍生品交易參與範圍
        2011年1月銀監會完成2004年頒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工作並正式發佈。《辦法》共分為6章62條,從總則、市場准入管理、風險管理、產品營銷與後續服務、罰則等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進行規範。
        差別准入普通類資格降低
        《辦法》第二章是關於市場准入方面的管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資格進行分類以及申請的程序做了規定,將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分為基礎類(只從事套期保值類業務)和普通類(可從事非套期保值類業務),並對不同類別的主體做出了相應的准入資格規定。與2004年修訂之前的《辦法》相比,普通類准入資格要求沒有提高,但基礎類准入資格有所下降。
        銀監會創新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基礎類准入資格要求降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取消了此前對於交易主管人員5年交易經驗的要求,二是取消了必須具有實時交易系統的要求。“對於基礎類准入資格的調低,主要是因為基礎類只能從事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可以用會計來進行約束。”
        至於根據2004年《辦法》而已經獲取交易資格的機構,可以延續享有其交易資格。雖然不需重新申請資格,但是相關機構要在一定時間內,把原有業務按照新的要求進行重新梳理,而新《辦法》在交易系統、制度、人員、新業務審批、業務隔離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
        截至目前,已有70家左右有商業銀行擁有該資格,包括國有大型銀行、部分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
        3%風險指導性上限
        《辦法》第三章是風險管理的內容,明確了衍生品交易的風險識別監測要求,並且首次實行了風險指導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交易範疇內的衍生產品業務規模進行上限管理,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心資本的3%。”
        上述銀監會負責人表示,3%的風險指導上限主要還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對於銀行來說,信貸還是主要業務,交易業務風險占3%以下,不會對其主營業務產生太大影響。”但該負責人同時表示,3%只是一個指導性上限,監管過程中,會根據具體情況0~3%範圍的調整。
        產品銷售與後續服務
        此外,為規範衍生產品的營銷行為,《辦法》第四章增加了產品銷售與後續服務方面的內容,對機構客戶的適合度評估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監管當局強化了對真實交易背景的把握、對信息披露和銷售行為的管理,並對交易對手風險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辦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承擔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應綜合考慮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
        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客戶書面確認。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已交易衍生產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進行市值重估,將市值重估的結果書面提供給客戶。
        “銀監會對衍生產品的要求是簡單、實用、透明;符合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需求、符合實體經濟、企業真實經營的需要。”銀監會創新部副主任楊曉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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