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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聯合解决停車難問題鼓勵停車産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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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9-18】

兩部委聯合解决停車難問題鼓勵停車産業化

 

爲緩解停車難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要强化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調控,”《通知》要求城市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

爲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知》明確提出,可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爲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同時,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

此外,還明確要規範編制停車場供地計劃,要求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一幷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明確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

據悉,爲解决停車場建設吸引社會資本難的問題,《通知》從多個方面給出了具體政策。鼓勵停車産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减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

《通知》鼓勵超配建停車場,新建建築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幷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可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幷對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超配部分可不計收土地價款。《通知》同時明確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明確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

據瞭解,在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去年還印發了停車場規劃導則、建設指南、設施管理等政策。下一步,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將研究出臺相關政策,鼓勵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以進一步促進城市停車行業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建城[2016]193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國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規劃局、國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國土局、交通委,重慶市建委、市政委、規劃局、國土房管局: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複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調控

(一)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符合《城市停車規劃規範》《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編制專項規劃同時,應對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實施情况進行評估,幷適時調整,調整後的停車配建標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專項規劃要突出重點。專項規劃應堅持設施差別化供給原則,按照城市中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綜合交通發展策略,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對于老舊居住區等停車設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區域,應結合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合理確定停車方式和停車規模;對于公共交通發達地區,應合理控制停車設施建設規模。

(三)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可充分結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車場,以促進城市建設用地複合利用。

(四)嚴格實施專項規劃。經依法批准的專項規劃中有關要求應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幷作爲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嚴格執行。城市新建建築配建停車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停車配建標準。

二、加强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五)明確停車場用地性質。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性質爲社會停車場用地。爲鼓勵停車産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减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具體比例由屬地城市政府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0%。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爲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

(六)鼓勵超配建停車場。新建建築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幷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和地上停車樓,配建附屬商業除外),在規劃審批時可根據總建築面積、超配建的停車泊位建築面積、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等情况,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具體規定由城市政府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停車樓項目應符合日照、綠化、消防等相關標準。

(七)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既有建築屋頂、拆除部分既有建築新建、既有平面停車場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後地塊的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等指標可由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序依法進行調整。

(八)明確公共停車場規劃審批條件。地下空間單獨出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項目出讓規劃條件應明確用地紅綫範圍、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等,有需要配建附屬商業的公共停車場,還應明確商業建築面積。利用現有城市公園綠地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在報城市政府規劃部門審批時,應徵求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幷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地下停車庫頂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證停車場工程質量和安全,幷滿足綠化種植相關要求,其具體規定以及地下停車庫面積占公園綠地面積的最大比例等規定,由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况研究制定。與其他功能的建築結合開發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獨立區域、單獨出入口、明確的標志和誘導系統。

(九)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築改建爲停車場的,可簡化規劃審批流程。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含平面及機械設備安裝類)由城市政府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或相關綜合協調制度)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機械停車設備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置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還應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要徵求居民意見),且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

三、規範停車設施用地管理

(十)依法確定停車場土地使用年期。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工業、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車場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高期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十一)規範編制停車場供地計劃。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綠地、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其建設規模應一幷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一幷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十二)細化停車場供地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後讓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用地綜合開發配建商服設施,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出讓土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根據城市公共停車場客觀收益情况評估幷合理確定出讓地價。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具體比例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况確定,幷向社會公示。

(十三)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十四)加大停車場建設中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時總結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的停車場建設技術和利用模式,對節地效果明顯、有推廣價值的節地模式和節地技術,在劃撥和出讓土地時,可將節地模式、節地技術作爲供地條件,寫入供地方案,合理評估出讓底價,在供地計劃、供地方式、供地價格、開發利用等方面體現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對新建建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幷作爲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

四、加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管

(十五)規範辦理停車場産權手續。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不動産登記機構要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政策,積極做好停車場登記發證服務工作。

(十六)規範停車場土地供後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劃撥决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明確規定或者約定: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産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産抵押權的停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劃撥决定書、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要及時上傳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

(十七)加强城市停車場建成後的監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充電基礎設施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加强停車場建成後的使用監管,對未經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車設施,應限期進行整改,幷恢復停車功能。

(十八)加强停車場經營管理。堅持市場化原則,鼓勵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鼓勵各類配建停車場委托停車管理企業進行專業化管理,促進各類經營性停車場企業化、專業化經營。同時,各地要儘快研究制訂停車場管理規定或運營服務規範,加强停車場運營監管。

(十九)强化停車行業管理。停車場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爲本地區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强停車場規劃建設的重要性,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完善有關政策、做好項目儲備,幷督促、指導各城市加快停車場規劃建設。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作爲、牽頭協調,儘快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規劃調控作用,建立基礎數據庫和項目庫,統籌各類停車場建設,加强停車場經營管理,切實抓好停車有關工作。

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充分挖潜、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加快停車場規劃建設,既有利于緩解停車難問題、營造城市宜居環境,又有利于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符合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加强協調、形成合力,依據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進一步加快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促進停車行業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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