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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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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科教發〔20154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衛生計生委直屬有關單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直屬有關單位:

爲規範幷促進我國幹細胞臨床研究,國家衛生計生委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共同組織制定了《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720

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促進幹細胞臨床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醫療機構開展的幹細胞臨床研究。

幹細胞臨床研究指應用人自體或异體來源的幹細胞經體外操作後輸入(或植入)人體,用于疾病預防或治療的臨床研究。體外操作包括幹細胞在體外的分離、純化、培養、擴增、誘導分化、凍存及復蘇等。

第三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必須遵循科學、規範、公開、符合倫理、充分保護受試者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幹細胞製劑和臨床研究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機構應當對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立項審查、登記備案和過程監管,幷對幹細胞製劑製備和臨床研究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和風險管控。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幹細胞臨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觀管理,組織制定和發布幹細胞臨床研究相關規定、技術指南和規範,協調督導、檢查機構幹細胞製劑和臨床研究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和風險管控措施,促進幹細胞臨床研究健康、有序發展;共同組建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爲幹細胞臨床研究規範管理提供技術支撑和倫理指導。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幹細胞臨床研究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機構幹細胞製劑和臨床研究質量以及風險管控情况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存在風險時及時督促機構采取有效處理措施;根據工作需要共同組建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

第六條 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幹細胞臨床研究相關費用,不得發布或變相發布幹細胞臨床研究廣告。

第二章機構的條件與職責

第七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三級甲等醫院,具有與所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相應的診療科目。

(二)依法獲得相關專業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

(三)具有較强的醫療、教學和科研綜合能力,承擔幹細胞研究領域重大研究項目,且具有來源合法,相對穩定、充分的項目研究經費支持。

(四)具備完整的幹細胞質量控制條件、全面的幹細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體系和獨立的幹細胞臨床研究質量保證部門;建立幹細胞製劑質量受權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幹細胞製劑製備和臨床研究全過程質量管理及風險控制程序和相關文件(含質量管理手册、臨床研究工作程序、標準操作規範和試驗記錄等);具有幹細胞臨床研究審計體系,包括具備資質的內審人員和內審、外審制度。

(五)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負責人和製劑質量受權人應當由機構主要負責人正式授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譽。主要研究人員經過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培訓,幷獲得相應資質。機構應當配置充足的具備資質的人力資源進行相應的幹細胞臨床研究,制定幷實施幹細胞臨床研究人員培訓計劃,幷對培訓效果進行監測。

(六)具有與所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相適應的、由高水平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

(七)具有防範幹細胞臨床研究風險的管理機制和處理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的措施。

第八條 機構學術委員會應當由與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相適應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機構內外知名專家組成,專業領域應當涵蓋臨床相關學科、幹細胞基礎和臨床研究、幹細胞製備技術、幹細胞質量控制、生物醫學統計、流行病學等。

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當由瞭解幹細胞研究的醫學、倫理學、法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專業人員及至少一位非專業的社會人士組成,人員不少于7位,負責對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獨立倫理審查,確保幹細胞臨床研究符合倫理規範。

第九條 機構應當建立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立項前學術、倫理審查制度,接受國家和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的監督,促進學術、倫理審查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機構幹細胞臨床研究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機構對幹細胞製劑和臨床研究質量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幹細胞臨床研究的人力、物力條件,完善機構內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處理臨床研究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該項研究工作的運行管理;制定研究方案,幷嚴格執行審查立項後的研究方案,分析撰寫研究報告;掌握幷執行標準操作規程;詳細進行研究記錄;及時處理研究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環節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幹細胞製劑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醫學相關專業背景,具有至少三年從事幹細胞製劑(或相關産品)製備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相關産品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質量受權人負責審核幹細胞製備批記錄,確保每批臨床研究用幹細胞製劑的生産、檢驗等均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受試者權益保障機制,有效管控風險。研究方案中應當包含有關風險預判和管控措施,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對研究風險程度進行評估。對風險較高的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幷通過購買第三方保險,對于發生與研究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機構應當根據信息公開原則, 按照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要求,公開幹細胞臨床研究機構和項目有關信息,幷負責審核登記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前,機構應當將備案材料(見附件1)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向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

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應當在已備案的機構實施。

第三章研究的立項與備案

第十六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必須具備充分的科學依據,且預防或治療疾病的效果優于現有的手段;或用于尚無有效干預措施的疾病,用于威脅生命和嚴重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以及重大醫療衛生需求。

第十七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幹細胞製劑符合《幹細胞製劑質量控制及臨床前研究指導原則(試行)》的要求。

幹細胞製劑的製備應當符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配備具有適當資質的人員、適用的設施設備和完整的質量管理文件,原輔材料、製備過程和質量控制應符合相關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製備過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確保持續穩定地製備符合預定用途和質量要求的幹細胞製劑。

第十八條 按照機構內幹細胞臨床研究立項審查程序和相關工作制度,項目負責人須提交有關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備案材料(見附件2),以及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倫理審查申請表(見附件3)。

第十九條 機構學術委員會應當對申報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備案材料進行科學性審查。審查重點包括:

()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的必要性;

()研究方案的科學性;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主要研究人員資質和幹細胞臨床研究培訓情况;

()研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防控措施;

()幹細胞製劑製備過程的質控措施。

第二十條 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相關要求,對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獨立倫理審查。

第二十一條 審查時,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成員應當簽署保密協議及無利益衝突聲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定出席成員同意方爲有效。根據評審結果,機構學術委員會出具學術審查意見,機構倫理委員會出具倫理審查批件(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由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立項。

第二十三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立項後須在我國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機構將以下材料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向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

機構申請備案材料誠信承諾書;

(二)項目立項備案材料(見附件2);

(三)機構學術委員會審查意見;

(四)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批件;

(五)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臨床研究過程

第二十五條 機構應當監督研究人員嚴格按照已經審查、備案的研究方案開展研究。

第二十六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人員必須用通俗、清晰、準確的語言告知供者和受試者所參與的幹細胞臨床研究的目的、意義和內容,預期受益和潜在的風險,幷在自願原則下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確保幹細胞臨床研究符合倫理原則和法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臨床研究過程中,所有關于幹細胞提供者和受試者的入選和檢查,以及臨床研究各個環節須由操作者及時記錄。所有資料的原始記錄須做到準確、清晰幷有電子備份,保存至臨床研究結束後30年。

第二十八條 幹細胞的來源和獲取過程應當符合倫理。對于製備過程中不合格及臨床試驗剩餘的幹細胞製劑或捐贈物如供者的胚胎、生殖細胞、骨髓、血液等,必須進行合法、妥善幷符合倫理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幹細胞製劑應當從其獲得、體外操作、回輸或植入受試者體內,到剩餘製劑處置等環節進行追踪記錄。幹細胞製劑的追踪資料從最後處理之日起必須保存至少30年。

第三十條 幹細胞臨床研究結束後,應當對受試者進行長期隨訪監測,評價幹細胞臨床研究的長期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隨訪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報告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及時組織進行評估鑒定,給予受試者相應的醫學處理,幷將評估鑒定及處理情况及時報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任何人如發現受試者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權益受到損害或其他違背倫理的情况,應當及時向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報告。機構應當根據學術、倫理委員會意見制訂項目整改措施幷認真解决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在幹細胞臨床研究過程中,研究人員應當按年度在我國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記錄研究項目進展信息。

機構自行提前終止臨床研究項目,應當向備案部門說明原因和采取的善後措施。

第五章研究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機構應當及時將臨床研究中出現的嚴重不良反應、差錯或事故及處理措施、整改情况等報告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嚴重不良事件報告:

() 如果受試者在幹細胞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了嚴重不良事件,如傳染性疾病、造成人體功能或器官永久性損傷、威脅生命、死亡,或必須接受醫療搶救的情况,研究人員應當立刻停止臨床研究,于24小時之內報告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幷由機構報告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後,研究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對受試者進行相應處理,在處理結束後15日內將後續工作報告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由機構報告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在調查事故原因時,應當重點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幹細胞製劑的製備和質量控制,幹細胞提供者的篩查記錄、測試結果,以及任何違背操作規範的事件等。

第三十五條 差錯報告:

()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出現了違背操作規程的事件,事件可能與疾病傳播或潜在性的傳播有關,或可能導致幹細胞製劑的污染時,研究人員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報告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幷由機構報告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報告內容必須包括:對本事件的描述,與本事件相關的信息和幹細胞製劑的製備流程,已經采取和將要采取的針對本事件的處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研究進度報告:

()凡經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應當按年度向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提交進展報告,經機構審核後報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階段工作小結、已經完成的病例數、正在進行的病例數和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發生情况等。

第三十七條 研究結果報告:

()各階段幹細胞臨床研究結束後,研究人員須將研究結果進行統計分析、歸納總結、書寫研究報告,經機構學術、倫理委員會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告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研究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題目;

2.研究人員名單;

3.研究報告摘要;

4.研究方法與步驟;

5.研究結果;

6.病例統計報告;

7.失敗病例的討論;

8.研究結論;

9.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六章 專家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國家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職責:按照我國衛生事業發展要求,對國內外幹細胞研究及成果轉化情况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幹細胞臨床研究的重點領域及監管的政策建議;根據我國醫療機構幹細胞臨床研究基礎,制訂相關技術指南、標準、以及幹細胞臨床研究質量控制規範等;在摸底調研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機構評估、現場核查,對已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機構和項目進行檢查。

國家幹細胞臨床研究倫理專家委員會職責:主要針對幹細胞臨床研究中倫理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政策法規和制度建設的意見;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已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審評和檢查,對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改進意見;接受省級倫理專家委員會和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咨詢幷進行工作指導;組織倫理培訓等。

第三十九條 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職責:按照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幹細胞臨床研究日常監管需要,及時瞭解本地區幹細胞臨床研究發展狀况和存在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提供技術支撑;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機構已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審查和檢查。

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倫理專家委員會職責:主要針對行政區域內幹細胞臨床研究中的倫理問題進行研究;推動行政區域內幹細胞臨床研究倫理審查規範化;幷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行政區域內機構倫理委員會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改進意見;接受行政區域內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咨詢幷提供工作指導;對從事幹細胞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十條 國家和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機構學術、倫理審查情况進行監督檢查。

學術方面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執業許可、概况、相應專業科室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及衛生技術人員和相關技術能力與設施情况。

(二)機構學術委員會組成、標準操作規範。

(三)承擔國家級幹細胞相關研究情况。

(四)對以下內容的審查情况:

1.幹細胞臨床研究負責人、主要臨床研究人員的情况,參加幹細胞臨床試驗技術和相關法規培訓的情况等;

2.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

3.防範幹細胞臨床研究風險的管理機制和處理不良反應事件的措施;

4.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

5.按照《幹細胞製劑質量控制及臨床前研究指導原則(試行)》的要求對幹細胞製劑的質量管理、評價標準和相應的設備設施管理情况。

(五)學術審查程序是否合理。

(六)有無利益衝突。

(七)其他有關事宜。

倫理方面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倫理委員會組成、標準操作規範;

(二)研究項目倫理審查過程和記錄,包括風險/受益評估及對策等;

(三)對知情同意書的討論和批准的樣本;

(四)倫理審查程序的合理性;

(五)有無利益衝突;

(六)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應當對行政區域內機構開展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建立從立項審查、備案到過程管理、報告審議等全過程督導、檢查制度。

第四十二條 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機構提交的嚴重不良事件報告、差錯或事故報告和處理措施等及時分析,提供咨詢意見,對機構整改情况進行審評;重大問題的整改情况可提請國家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評。

第四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和倫理專家委員會應當對已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定期評估、專項評估等,幷對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開展的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有因檢查等提供技術支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所開展的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定期監督檢查、隨機抽查、有因檢查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31日前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送年度幹細胞臨床研究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國家或省級幹細胞臨床研究專家委員會對已備案的機構和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和評估,幷將評估結果公示。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需要,對已備案的幹細胞臨床研究機構和項目進行抽查、專項檢查或有因檢查,必要時對機構的幹細胞製劑進行抽樣檢定。

第四十八條 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須進行認真整改,幷形成整改報告于檢查後3個月內報送檢查部門。

第四十九條 機構中幹細胞臨床研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責令其暫停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限期整改,幷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一)機構幹細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體系不符合要求;

(二)項目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不能有效履行其職責;

(三)未履行網絡登記備案或紙質材料備案;

(四)不及時報告發生的嚴重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差錯或事故等;

(五)擅自更改臨床研究方案;

(六)不及時報送研究進展及結果;

(七)對隨訪中發現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評估、鑒定,幷給予相應的醫學處理;

(八)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

第五十條 機構管理工作中發生下列行爲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責令其停止幹細胞臨床研究工作,給予通報批評,進行科研不端行爲記錄,情節嚴重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處理。

(一)整改不合格;

(二)違反科研誠信和倫理原則;

(三)損害供者或受試者權益;

(四)向受試者收取研究相關費用;

(五)非法進行幹細胞治療的廣告宣傳等商業運作;

(六)其他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完成的幹細胞臨床研究,不得直接進入臨床應用。

第五十二條 未經幹細胞臨床研究備案擅自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以及違反規定直接進入臨床應用的機構和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有規定的、未經體外處理的造血幹細胞移植,以及按藥品申報的幹細胞臨床試驗。依據本辦法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後,如申請藥品注册臨床試驗,可將已獲得的臨床研究結果作爲技術性申報資料提交幷用于藥品評價。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幹細胞治療相關技術不再按照第三類醫療技術管理。

 

附件:

1.幹細胞臨床研究機構備案材料

2.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備案材料

3.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倫理審查申請表

4.幹細胞臨床研究項目倫理審查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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