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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五部委《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全文)發改能源[2016]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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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7-4】


      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 發改能源[2016]621號
      各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分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爲切實貫徹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扎實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國具備光伏建設條件的貧困地區實施光伏扶貧工程。
      一、充分認識實施光伏扶貧的重要意義
      光伏發電清潔環保,技術可靠,收益穩定,既適合建設戶用和村級小電站,也適合建設較大規模的集中式電站,還可以結合農業、林業開展多種“光伏+”應用。在光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光伏扶貧,既符合精准扶貧、精准脫貧戰略,又符合國家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戰略;既有利于擴大光伏發電市場,又有利于促進貧困人口穩收增收。各地區應將光伏扶貧作爲資産收益扶貧的重要方式,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爲打贏脫貧攻堅戰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在2020年之前,重點在前期開展試點的、光照條件較好的16個省的471個縣的約3.5萬個建檔立卡貧困村,以整村推進的方式,保障200萬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條件好的貧困地區可按照精准扶貧的要求,因地制宜推進實施。
      (二)基本原則
      精准扶貧、有效脫貧。光伏扶貧項目要與貧困人口精准對應,根據貧困人口數量和布局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和布局,保障貧困戶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因地制宜、整體推進。光伏扶貧作爲脫貧攻堅手段之一,各地根據貧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設條件,選擇適宜的光伏扶貧模式,以縣爲單元統籌規劃,分階段以整村推進方式實施。
      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國家和地方通過整合扶貧資金、預算內投資、政府貼息等政策性資金給予支持。鼓勵有社會責任的企業通過捐贈或投資投勞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貧工程建設。
      公平公正、群衆參與。以縣爲單元確定統一規範的納入光伏扶貧範圍的資格條件和遴選程序,建立光伏扶貧收益分配和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收益分配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
      技術可靠、長期有效。光伏扶貧工程關鍵設備應達到先進技術指標且質量可靠,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和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應確保長期可靠穩定運行。
      三、重點任務
      (一)準確識別確定扶貧對象
      各級地方扶貧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的光伏扶貧範圍,以縣爲單元調查摸清扶貧對象及貧困人口具體情况,包括貧困人口數量、分布、貧困程度等,確定納入光伏扶貧範圍的貧困村、貧困戶的數量幷建立名册。省級扶貧管理部門以縣爲單元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以此作爲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明確光伏扶貧對象、分配扶貧收益的重要依據。
      (二)因地制宜確定光伏扶貧模式
      根據扶貧對象數量、分布及光伏發電建設條件,在保障扶貧對象每年獲得穩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選擇光伏扶貧建設模式和建設場址,采用資産收益扶貧的制度安排,保障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中東部土地資源缺乏地區,可以村級光伏電站爲主(含戶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區,可建設適度規模集中式光伏電站。采取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方式,每位扶貧對象的對應項目規模標準爲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電站方式,每位扶貧對象的對應項目規模標準爲25千瓦左右。
      (三)統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地方政府可整合産業扶貧和其他相關涉農資金,統籌解决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資金問題,政府籌措資金可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對村級光伏電站,貸款部分可由到省扶貧資金給予貼息,貼息年限和額度按扶貧貸款有關規定由各地統籌安排。集中式電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籌措資本金,其餘資金由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爲主提供優惠貸款。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光伏扶貧工程投資、建設和管理。
      (四)建立長期可靠的項目運營管理體系
      地方政府應依法確定光伏扶貧電站的運維及技術服務企業(簡稱“運維企業”)。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規、競爭擇優選擇具有較强資金實力以及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對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可由縣級政府統一選擇承擔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企業,鼓勵通過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比選方式公開選擇。縣級政府可委托運維企業對全縣範圍內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的工程設計、施工進行統一管理。運維企業對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費用,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從所管理或提供技術服務的村級光伏電站項目收益中提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管理由與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合作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鼓勵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所在縣級區域內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的技術服務工作。
      (五)加强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服務
      電網企業要加大貧困地區農村電網改造工作力度,爲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幷網運行提供技術保障,將村級光伏扶貧項目的接網工程優先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對集中式光伏電站扶貧項目,電網企業應將其接網工程納入綠色通道辦理,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項目同時投入運行。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光伏扶貧工程的規劃和設計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礎資料,負責設計光伏扶貧的接網方案。不論是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還是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均由電網企業承擔接網及配套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工作。電網企業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幷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項目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六)建立扶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各貧困縣所在的市(縣)政府應建立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對扶貧對象精准識別,幷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應保障每位扶貧對象獲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建設的村級光伏電站的資産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少部分可作爲村集體公益性扶貧資金使用;在貧困戶屋頂及院落安裝的戶用光伏系統的産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産歸投融資主體和投資企業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扶貧對象,代表扶貧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按月(或季度)向扶貧對象分配資産收益。參與扶貧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應積極配合,爲扶貧對象能獲得穩定收益創造條件。
      (七)加强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
      建立光伏扶貧工程技術規範和關鍵設備技術規範。光伏扶貧項目應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産品,鼓勵采購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産品。系統集成商應具有足够的技術能力和工程經驗,設計和施工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光伏扶貧工程發電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幷接受電網運行遠程監測和調度。縣級政府負責建立包括資質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內容的投資管理體系,建立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行信息管理。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立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管理平臺,對全部光伏扶貧項目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測管理。
      (八)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省級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以縣爲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扶持的貧困人口數、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接網方案、資金籌措方案、運營管理主體、投資效益分析、管理體制、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實施方案要做到項目與扶貧對象精准對接,運營管理主體明確,土地等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接網和幷網運行條件經當地電網公司認可。各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匯總有關地區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初審後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對各省(區)上報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幷予以批復。各地區按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按批復的方案進行監督檢查。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優先安排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
      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對各地區上報的以縣爲單元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對以扶貧爲目的的村級光伏電站和集中式光伏電站,以及地方政府統籌其他建設資金建設的光伏扶貧項目,以縣爲單元分年度專項下達光伏發電建設規模。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爲光伏扶貧工程提供優惠貸款,根據資金來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適度下浮。鼓勵其他銀行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爲光伏扶貧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衆籌等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鼓勵企業提供包括直接投資和技術服務在內的多種支持。
      (三)切實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的補貼資金發放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制度,優先將光伏扶貧項目的補貼需求列入年度計劃,電網企業優先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按月足額結算電費和領取國家補貼資金。
      (四)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電力能源央企和有實力的民企參與光伏扶貧工程投資和建設。鼓勵各類所有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鼓勵企業組建光伏扶貧聯盟。通過表彰積極參與企業,樹立企業社會形象,出臺適當優惠政策,優先支持參與光伏扶貧的企業開展規模化光伏電站建設,保障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
      五、加强組織協調
      (一)建立光伏扶貧協調工作機制
      建立省(區、市)負總責,市(地)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任務到人、責任到位,合力推動光伏扶貧工作。各級政府要成立光伏扶貧協調領導小組,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發改、能源、扶貧、國土、林業等部門,以及電網企業和金融機構等,主要職責是協調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政策和問題。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中重大問題,負責組織編制光伏扶貧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光伏扶貧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建立光伏扶貧工程信息系統,加强光伏扶貧工程質量監督及幷網運行監督等。國務院扶貧辦牽頭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對象範圍,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光伏扶貧工程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請地方國土部門和林業部門負責光伏扶貧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協調和土地補償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落實。
      請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光伏扶貧工作,加强光伏扶貧工程組織協調力度,爲實施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提供組織保障。加大光伏扶貧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全社會支持參與光伏扶貧程度。加强對光伏扶貧工程的管理和監督,確實把這件惠民生、辦實事的陽光工程抓緊抓實抓好。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光伏扶貧工程項目儲備,及時按要求上報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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